其实,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下,已经将该模式否定,即:“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房屋过户履行不能”的情形下,由出售人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买受人应取得该房屋。
参阅文章: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解释,否定了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以房抵债的有效认定?
基于法院案例,考量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