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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中如何应对“已付款+未登记”的交易模式(5)

发布时间:2015-11-02 10:21点击率: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须说明,在此处,个人认为,法条中的“买受人”背景应特指为具有真实买卖关系,而非徒有形式的买卖关系。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案件,在民间借贷司解中已将“买卖关系”的履行救济否定。

三、执行异议第28条、善意取得及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相比“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选择性归责,必然会牵扯出的是法律词语“善意取得”,因其不强调未办理过户的成因,而是形式须“登记”。

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受让善意+已支付合理对价+登记或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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