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典型性担保与执行异议若干问题第28条
貌似出借人的债权在非典型性担保下得以保障,且存由执行异议的规定(第28条)为其对抗其他债权人的屏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8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