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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中如何应对“已付款+未登记”的交易模式(4)

发布时间:2015-11-02 10:21点击率:
第24条只是表明该买卖合同的履行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其担保的性质(具体为:非典型性担保)却没有被否认,此点与先前《人民司法》案例中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是一致。甚至在第24条第2款中,赋予了出借人请求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二、非典型性担保与执行异议若干问题第28条

貌似出借人的债权在非典型性担保下得以保障,且存由执行异议的规定(第28条)为其对抗其他债权人的屏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8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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