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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探析(3)

发布时间:2015-08-11 11:00点击率:

  UPOV公约1991年文本加大对育种者的保护,限制农民特权。这符合拥有先进生物育种技术的发达国家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不利;因而UPOV 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基本上采用采用1991 年公约文本,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采用采用UPOV公约1978年文本。但是,值得关注的是,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在立法内容上逐渐接近UPOV 公约 1991年文本[3]。
  三、中国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中心的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与UPOV 公约1978 年文本相协调。中国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制度在促进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缺陷。这些缺陷主要有:保护对象狭窄、保护期限较短、侵权处罚不严等等。在国际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趋势下,中国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制度亟须完善。
  随着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修订,国际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呈现出保护力度加大、权利限制较少的发展趋势。UPOV公约1991年文本更多地考虑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而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生物技术欠发达,占人口多数的农民以种植作为主要的谋生手段,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对我国不利。目前,中国应汲取UPOV公约1991年文本精华、改进现有品种权保护制度。具体的改进措施如下:
  1.扩大品种权保护对象的范围。将品种权保护对象的范畴从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扩大到了由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生产的收获材料以及特定情况下对这些材料的加工产品。
  2.延长品种权保护期限。将一般植物品种权保护期限由15年延长到20年。
  3.加大对于品种权人的权利。从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保护品种权人的许诺权、出口权和进口权。
  4.加大侵犯品种权的处罚力度。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关于侵犯品种权的犯罪规定,对于严重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实施刑事处罚。
  参考文献:
  [1] Katherine E. White,“An Efficient Way to Improve Patent Quality for Plant Varieties”,Northwestern Journal of Technolog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Fall, 2004.
  [2] 牟萍.植物品种权立法的国别政策及其成因[J].知识产权,2006,(6).
  [3] 吴越,杜芸,胡晓红.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比较与启示[J].时代法学,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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