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动态 知识 典型案例 判决文书 优秀文章
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植物新品种保 > 优秀文章 >

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探析(2)

发布时间:2015-08-11 11:00点击率:

  二、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国际趋势
  研判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国际趋势,必须从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两个层面来考察。就国际立法而言,主要是考察《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发展;就国内立法而言,主要是考察各国国内立法对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不同文本的选择。
  (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及其发展
  1.《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是最重要的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于1961 年由法国、比利时等 五 个国家签署通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简称为UPOV) 是依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而成立的,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又称为UPOV 公约。UPOV 公约确立了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制度。UPOV 公约构成了植物新品种品种权国际法律保护的基础。
  2.《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发展
  UPOV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三次修订。目前生效的是1978年文本、1991年文本。特别是1991年文本的修订体现了转基因植物品种权保护所呈现的品种权保护力度加大、品种权限制减少的发展趋势。这一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1991年文本在1978年文本基础上所作的如下重大改进:
  (1)将品种权保护对象的范畴从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扩大到了由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生产的收获材料以及特定情况下对这些材料的加工产品。
  (2)将品种权的权利范围从禁止为商业目的的生产销售,扩大到禁止某些繁殖及为繁殖而进口。
  (3)将一般植物品种权保护期限由15年延长到20年。
  (4)对于育种研究者的特权加以限制。1978年文本规定育种研究者只要不是为商业生产为目的而反复使用该授权品种,不必征得原育种者的同意;而1991年文本规定了一个在原授权品种上产生的依存性派生品种的利用,需要经过其据以派生出来的品种的权利人的许可。
  (5)将农民特权由强制性例外变为非强制性例外。1978年文本对农民特权实行强制性例外,规定“农民利用受保护品种在自己的土地上以种植为目的的生产种子的行为”不受品种权的约束。而1991年文本则对农民特权实行非强制性例外,允许成员国政府自行规定“农民权”的有无或享有程度。
  (二)国内立法对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文本的选择
  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方式中,品种权保护方式为各国广泛采用。截至2007 年6月,UPOV成员国已经达到了64个。其中,发达国家基本上采用1991 年公约文本,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采用1978 年公约文本。
  1.荷兰的相关法律
  荷兰于1941年通过了《植物育种者法》,1967年出台了《种子和植物条例》,1968年加入UPOV公约,现实施1991年文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达到所有的属和种。在进行特异性、异质性和稳定性(简称DUS)测试方面,在欧洲占有重要地位。
  2.日本的相关法律
  日本是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加入国。《农业种子和种苗法》是日本对植物进行品种权保护的主要法律。日本的品种权保护范围较广,受保护的品种包括种子植物、蕨类植物、苔藓类植物、多细胞藻类和其他植物。在品种权的限制上,《农业种子和种苗法》也规定了研究免责、农民免责。 但也规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排除农民免责的适用[2]。
  3.印度的相关法律
  《植物品种保护和农民权利法》是印度植物品种权保护的主要法律,该法于1999年颁布。印度于2002年申请加入UPOV1978年文本。《植物品种保护和农民权利法》强调了对农民特权的保护。它规定,即使种子已经被授予育种者权利,农民也依然有权在当地销售任何他们收获的种子。而且对农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育种者权利的情形给予了豁免。
商业秘密网微信公众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