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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探析(3)

发布时间:2015-08-11 11:00点击率:
  摘要:随着植物新品种在促进农业生产中所发挥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社会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品种权保护是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模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广泛采用。品种权保护制度作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制度,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所采null摘要:随着植物新品种在促进农业生产中所发挥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社会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品种权保护是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模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广泛采用。品种权保护制度作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制度,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所采用。中国已经建立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中心的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关键词:品种权;品种权保护制度;国际趋势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新品种对促进农业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社会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国际上的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分为专利权保护、品种权保护、专利权保护与品种权保护相结合保护等三种基本方式。品种权保护制度作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制度,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所采用。本文从品种权保护的基础理论出发,比较分析国际上与中国的品种权保护法律,以期促进中国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一、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特点与功能
  虽然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与专利权保护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是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独特功能。
  (一)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特点
  与专利权保护相比较,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审查条件比较宽松。虽然品种权与专利权取得条件都要求具有新颖性,但是二者关于新颖性的含义不同。专利权要求的新颖性强调技术方案未公开过(包括商业使用在内的公开)。而品种权要求的新颖性只限于商业上的公开,即要求品种的繁殖材料未曾被销售过。显然,品种权保护的审查条件要宽于专利权保护的审查条件[1]。
  2.保护范围较为广泛。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植物新品种的可复制和可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仅局限于植物整体,对于植物的其他组成部分如花、果实等不予保护。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范围要广于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保护。
  3.权利限制较为严格。在权利限制上,专利权保护制度规定了强制许可、研究免责;而品种权保护制度除了规定强制许可、研究免责外,还规定了农民特权,即种植者可以不经允许自繁自用被保护的新品种。可见,品种权的权利限制较专利权严格。
  (二)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功能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具有重要的功能:
  1.建立公正的新品种培育机制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通过产权界定,授予育种者以产权,从而建立起以保障育种者权益为核心的新品种培育机制。植物品种权保护所建立的新品种培育机制,为育种者提供了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动力,提高了育种者的积极性、创造性。
  2.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植物新品种作为农业科学技术的重要载体,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始终具有重要的地位。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激发了育种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培育更多高质量的新品种,从而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制度在保障育种者权利的同时,还出于公共利益的要求对自由行使这种权利进行限制,因而设置了强制许可、科学研究免责和农民特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使优良品种能够发挥最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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