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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

发布时间:2015-06-11 08:33点击率:

  1.2审理思路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一般应遵循逐段审理的思路。
  第一步:对原告是否有权就该商业信息主张权利、该商业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和认定;
  第二步:在商业秘密成立且原告有权主张权利的前提下,对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和认定;
  第三步:在被告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对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审查和认定。
  1.3主要援引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商业秘密的审查和认定
  2.1商业秘密审查和认定的基本步骤
  第一步: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明确其所主张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第二步:原、被告围绕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进行举证、质证。
  第三步:法院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认定。
  2.2商业秘密的一般类型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
  技术信息一般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获得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产品配方、技术诀窍、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信息。
  经营信息一般是指除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各类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等信息。
  2.3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 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权利人都必须先行明确其商业秘密的范围--即明确秘密点。很多情况下,原告出于尽量扩大保护范围的需要,或者对法律规定、涉案技术背景不熟悉等原因,往往在起诉时会圈定一个很宽泛的秘密范围,并将一些公知信息纳入到商业秘密范围内请求保护。因此,在案件审理中要加大对原告的释明力度,尽量引导原告合理确定其商业秘密范围。通常情况下,秘密点的确定过程相对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一般需要经过若干次质证或庭审才能最终确定。
  2.3.1当事人对技术信息秘密点的确定 原告主张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列出其中构成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并将其与所属领域内的公知技术部分予以区分。如:原告主张设计图纸或生产工艺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具体指出设计图纸或生产工艺中的哪些内容、环节、步骤构成技术秘密。原告坚持其主张的技术信息全部构成商业秘密的,应要求其明确该技术的具体构成及构成商业秘密的理由。
  2.3.2当事人对经营信息秘密点的确定 原告主张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明确指出构成商业秘密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指出该部分内容与一般公知信息的区别。如:原告主张其经营信息构成客户名单的,应当明确其中哪些内容(譬如交易习惯、客户的独特需求、客户要货的时间规律、成交的价格底线等)构成商业秘密,而不能笼统地称“XX客户”构成客户名单。
  2.3.3当事人明确商业秘密范围的期限 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一般应要求原告在证据交换结束前明确商业秘密基本内容。证据交换过程中,原告将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内容作为其自身商业秘密内容,请求改变或扩大其商业秘密范围的,一般不予准许。
  2.4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审查一项商业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审查该信息是否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 “价值性”、 “保密措施”要件,全部具备以上要件的,应认定构成商业秘密。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只是某种信息,而不是载体本身,因此只能将某种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而不能将承载该信息的载体认定为商业秘密。如:化合物是公知的,其本身只可能是商业秘密的载体,而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只能是该物质的配方、制造、加工或者储藏的工艺或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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