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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指南(7)

发布时间:2015-06-11 08:33点击率:

  7.3保密措施的运用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在审理开始阶段,即应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当事人以防止商业信息泄露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应予准许。在证据交换前,应当要求当事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签署书面承诺(见附件:保密承诺书),保证不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可能接触到的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保密承诺书(样式)
  承诺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法院或当事人聘请的技术专家、鉴定人员、诉讼中其他有可能接触秘密信息的人员)承诺事项: 本人承诺对参与XX诉XX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诉讼中所接触的当事人主张(原告/被告/其他当事人)的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当事人主张的秘密信息范围(由主张商业秘密的当事人指定);
  2、案件审结前,不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秘密信息。案件审结后,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裁判内容执行保密义务或者解除保密义务。
  3、未经法院同意,不得私自复制、阅览、摘抄、录音或拍摄上述秘密信息;
  4、违反上述保密承诺导致涉案秘密信息泄露,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承诺人:(签字)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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