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张掖市裕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与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同时向原告武威市武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被告张掖市裕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春
代理审判员 刘锦辉
代理审判员 杨伟东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