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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市武科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裕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8 10:18点击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兰法民三初字第004号

  原告武威市武科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婵娟,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裕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完颜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威市武科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科种业公司)与被告张掖市裕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丰种业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原告武科种业公司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4日、2012年5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武科种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婵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裕丰种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科种业公司诉称,玉米新品种“吉祥1号”于2011年1月1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CNA20070293.9,品种权人为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经品种权人授权,原告武科种业公司享有该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并享有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和诉讼的权利。2011年8月,原告发现本案被告裕丰种业公司未经品种权人授权擅自生产“吉祥1号”玉米种子。原告以裕丰种业公司行为已构成侵权为由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已生产的侵权种子作消灭活性处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裕丰种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玉米新品种“吉祥1号”于2011年1月1日经农业部审定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申请日为2007年6月11日,品种权号为CNA20070293.9,品种权人为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2010年12月10日,2011年12月9日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缴纳了该品种权保护年费。
  2011年7月7日,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作为委托人向被委托人武威武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武威武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内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吉祥1号”的各种侵权行为单独以武科种业公司名义实施包括举报、调查取证、诉讼和非诉等在内的各种维权活动,授权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2011年9月22日,经原告武科种业公司申请,张掖市忠信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来鹏、阮卫东与武科种业公司员工张辉文,张掖市甘州区种子管理站工作人员张财祥、汤晓燕在张掖市甘州区三闸镇红沙窝村十一社制种地,张辉文在该社村民王占忠的玉米制种地购买玉米样品果穗9个,封装三份于三个样品袋。公证员来鹏对提取样品果穗的过程进行了记录,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摄像人员刘小兵对提取样品的过程进行了摄像。2011年9月23日,张掖市忠信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来鹏、阮卫东与武科种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国忠,张掖市甘州区种子管理站工作人员张财祥、汤晓燕在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党寨村一社制种地,冯国忠向该村村民杨九年购买玉米样品果穗9个封装三份于三个样品袋。公证员来鹏对提取样品果穗的过程进行了记录,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公证摄像人员刘小兵对保全过程进行了摄像。在公证人员制作的现场录像中,杨九年陈述其所在村组为裕丰种业公司生产被控侵权玉米品种面积约1200-1500亩。就以上证据保全过程,张掖市忠信公证处分别制作了(2011)张忠信公内字第938号、(2011)张忠信公内字第930号公证书。
  经武科种业公司委托北京豪赛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SG-11112303号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的样品2与对照样品“吉祥1号”之间未检测出差异。检验报告记载样品2扦样地点: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党寨村一社,种植户为杨九年,封样人:张财祥、汤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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