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复旦开圆公司认为被告卓越苏州分公司、卓越公司、郑州卓越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9元,由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550101040009599。
审 判 长 柳蓓菁
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
人民陪审员 费 珊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慧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