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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30 16:33点击率: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复旦开圆公司认为被告卓越苏州分公司、卓越公司、郑州卓越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9元,由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550101040009599。

  审 判 长  柳蓓菁
  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
  人民陪审员  费 珊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慧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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