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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30 16:33点击率:

  证据6、原告复旦开圆公司的财务报告,证明原告复旦开圆公司投入两套涉案动画作品的制作成本总计7210188.8元,原告通过动画作品及配套图书在先使用涉案的开圆十二生肖卡通造型之心奇鼠。
  证据7、动画作品的截图及配套图书的彩页一组,证明心奇鼠左侧面大量出现在动画作品及配套图书中。
  证据8、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复旦开圆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向被告经营的网站购得侵权饰品。
  证据9、原告与中央电视台青少年节目中心、北京电视台等签订的播映合同以及国内诸多主流媒体的跟踪报导一组,证明涉案的《12生肖全家福的神奇世界》动画作品已树立广泛的品牌效应与市场价值。
  证据10、媒体包括新民晚报、扬子晚报、申江服务导报、四川青年报、劳动报、人民日报、青年报、每日经济新闻、上海商报、亚洲周刊(香港)等报纸及新浪网、中国法制新闻网、中国法律资源网等网站对原告复旦开圆公司遭受侵权盗版的报导一组,证明原告的产品的市场价值。
  证据11、新加坡驻上海总领事馆对原告知识产权遭侵权发出的公函,证明原告的产品具有较高品牌效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证据12、公证费、工商查档费、原告购买侵权饰品费用、通讯费、误餐费、办公费、交通费的相关凭证,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953.2元。
  证据13、起诉书、协议一组,证明原告公司多次被侵权以及主张赔偿的依据。
  被告卓越苏州分公司、卓越公司辩称,首先,原告所主张的被侵犯的著作权载体为“老鼠”。老鼠本身是一种非常普通的动物,本案中原告对“老鼠”进行演绎,使其成为具有独特外观特征的美术作品,但任何人也都有权以“老鼠”为载体进行作品创作,卓越销售的涉案饰品的外观设计特征与原告的美术作品存在重大不同,因此,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其次,卓越销售的涉案饰品系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具有合法来源。卓越与郑州卓越签订《商品采购合同》中要求其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商标注册证,此外,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要求郑州卓越承诺其提供的产品不会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郑州卓越将涉案饰品送货至卓越后,经卓越表面审查涉案饰品包装完整,送货交接手续完备。卓越公司作为知名的网上商城,对涉案饰品的采购审查完全是尽职的、合理的,不存在任何过错。而且卓越公司在接到原告起诉材料前即已停止销售涉案饰品,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又立即通知郑州卓越公司,告知事实情况并声明今后不会再购进涉案饰品,可见被告并无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故意。被告主观上和客观上均不存在与郑州卓越公司共同侵权的联系,不应与郑州卓越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包括损失赔偿,涉案饰品收回和道歉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被告卓越苏州分公司、卓越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商品采购合同一份及附件,证明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被告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证据2、发货证明和销售记录,证明涉案产品为郑州卓越公司的产品,被告仅为销售商,共销售25件,其中两件是原告购买的。
  证据3、货物发票及明细,证明被告卓越公司及卓越苏州分公司与被告郑州卓越公司的交易情况。
  被告卓越苏州分公司、卓越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9及11-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10中的劳动报、每日经济新闻、解放日报系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另外网页复印件及香港、马来西亚的报纸无法确认真实性,对证据10中的其他报纸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另外,被告卓越苏州分公司、卓越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中除“心奇鼠”之外的登记证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7、9-13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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