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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30 16:33点击率:

  2009年3月25日被告卓越公司与被告郑州卓越公司签订商品采购合同,约定郑州卓越公司向卓越公司销售包括涉案商品尚文珠宝925纯银镀千足金卡通十二生肖吊坠-鼠(以下简称生肖鼠吊坠)在内的珠宝首饰,并承诺其提供给卓越公司的商品享有唯一的合法的所有权,并且商品在本合同项下的交付,再销售以及卓越公司对商品信息的使用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郑州卓越公司商品或商品信息或提供的其它信息不准确、不合法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由郑州卓越公司负责处理因此产生的索赔。
  2011年2月23日,原告复旦开圆公司以杨菁萍的名义在被告所经营的亚马逊网站购买了涉案饰品,即生肖鼠吊坠一件,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就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1)沪卢证经字第498号公证书。原告复旦开圆公司所购的生肖鼠吊坠的形象为,拟人化老鼠形象,头部为主,约占整个饰品的四分之三,头部造型为左侧脸,脸微上扬,头顶有四缕短卷发,露左耳,左耳在脸部左下方,圆形,占脸部面积的五分之一左右,鼻子较大,鼻尖为球形,鼻子微上翘,约占脸部的三分之一,牙齿外露,身体较小,为扇形,约占整个饰品的四分之一,无四肢及手脚区分,有三个圆形凸起。
  原告复旦开圆公司认为该生肖鼠吊坠的形象侵犯了其对美术作品“心奇鼠”及动画作品《12生肖全家福的神奇世界》及《12全家福网络世界历险》中的“心奇鼠”卡通造型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复旦开圆公司为推广宣传《12生肖全家福的神奇世界》及《12全家福网络世界历险》,在2000年6月与中央电视台青少年节目中心签订合同书,约定由中央电视台进行首播,中央电视台支付该13集系列动画片(每集13分钟)授权使用费每分钟人民币600元,共计91260元。此后,原告复旦开圆公司先后与北京电视台、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山东电视台、云南电视台、广西电视台等多家电视媒体签订授权许可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卓越苏州分公司、卓越公司及郑州卓越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对美术作品“心奇鼠”及动画作品《12生肖全家福的神奇世界》及《12全家福网络世界历险》中的“心奇鼠”卡通造型享有的著作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1996年12月5日新加坡开圆公司就包括“心奇鼠”在内的开圆“十二生肖”卡通造型美术作品向上海市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据此可以认定新加坡开圆公司是包括“心奇鼠”在内的开圆“十二生肖”卡通造型美术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2002年12月1日,原告复旦开圆公司经与新加坡开圆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继受取得了包括“心奇鼠”在内的开圆“十二生肖”卡通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而动画作品《12全家福的神奇世界》及《12生肖全家福网络世界历险》系由原告制作完成,原告对动画作品《12生肖全家福的神奇世界》及《12全家福网络世界历险》享有的著作权也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主张的动画作品《12全家福的神奇世界》及《12生肖全家福网络世界历险》中的“心奇鼠”卡通造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以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中,判断三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对美术作品“心奇鼠”或动画作品中的“心奇鼠”卡通造型享有的著作权,应首先确定原告复旦开圆公司从被告卓越苏州分公司、卓越公司处所购的生肖鼠吊坠的造型与原告复旦开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心奇鼠”造型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比对两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针对两者的整体形象及具体细节作综合分析、比较。经将被控侵权的生肖鼠吊坠与原告的“心奇鼠”造型比对,细节上两者存在如下差异:1、耳朵的差异。前者耳朵较小,在脸部,圆形;后者耳朵较大,在头顶,耳朵顶部微尖。2、头发的差异。前者的头发为缕状,微卷,较多;后者只有几根头发,直发,竖起。3、嘴形的差异。前者嘴形为尖形;后者为椭圆形。4、构图不同。前者头部占整个造型的四分之三左右,整个造型主要即以头部为主,身体部分只是以简单的扇形表示,没有四肢的区分,也没有明确的手脚的形象;而后者头部占整个造型的三分之一左右,头部比身体略大,有身体、四肢及手脚。而从整体形象上来看,生肖鼠吊坠给人的感觉是一只可爱的小老鼠,而“心奇鼠”给人的感觉是一只活泼、调皮的老鼠,酷似一个调皮的小男孩。据此,本院认为,被控侵权的生肖鼠吊坠与原告的美术作品“心奇鼠”或动画作品中的“心奇鼠”卡通造型虽有部分相似之处,但相似之处与老鼠这一物种的自身形象一致,且两者在细节及整体上仍存在较大差异,两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控侵权的生肖鼠吊坠具有自己的独创性,是一幅新的作品,并未侵犯原告的相关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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