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计算标准。这种计算方法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作为权利人遭受的损失。
二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对于违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违法、出卖的收入为损失额;对于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当利润率无法查明时,可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三是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损失额。使用该方法计算损失数额,应防止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相串通,虚构许可使用合同及许可使用费,以向侵权人收取巨额赔偿。
总而言之,上述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识仅为笔者的见解,期待业界同行不断进行深入探讨,更期待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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