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就其表现而言,由于各种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同而多种多样,如资产评估师明知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抵资本或股本与实际不符,或高于其实际价值,或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评估证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数额本来与实际相符,却又故意压低或抬高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折抵数额或股本。验资人员明知公司发起人没有出资或没有足额出资而证明其出资或足额出资;或在他人本来足额出资时却说没有足额出资。验证人员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实,会导致股东和社会公众重大损失不予指出,或者对公司可能造成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的公司财物会计处理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审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审查过程中,发现公司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连续三年的经营情况等有虚假内容而置之不理或帮助公司作假等等。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是行为本身的性质或行为的后果、影响等较为严重,但不包括本条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因为这一行为已被定为处以更重刑罚的情节。
(三)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中介组织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予提供,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针对危害结果而言的,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如本案中范某出谋划策并直接参与签订假合同、虚假汇款、编制虚假不入账凭证等,以达到虚增投资,并在此基础上由其出具了一份虚假的审计报告,此即属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二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数额。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接近本罪追诉标准第1项规定的数额标准,并且已经达到第1项标准的80%以上,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四十万万元以上”。所谓“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是指中介组织人员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二次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至于处罚的种类、具体时间以及二次行政处罚的时间间隔多久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