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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4)

发布时间:2015-05-27 16:07点击率:

  第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出资,可以依法退股、撤回自己在公司的投资;可以依法定程序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破产、解散后有剩余财产的,可由股东按其投资比例或所持股份份额比例予以分享。上述行为和抽逃出资在形式上都是使公司的资本进行了转移,但这些行为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因发生一定事由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是公开进行的,不构成犯罪。
  第二、《公司法》对公司税后利润分配作了规定。如果公司在没有赢利的情况下,股东以分配利润的形式进行掩饰,抽走其投入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出资,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可能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判断时要着重注意两个问题:(1)公司是否有税后利润;(2)负债经营向公司职工发奖金还是股东变相抽走部分或全部出资。必须同时具备公司没有税后利润且只有股东分取公司财产这两方面条件时,才可能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否则,公司有税后利润,属于公司利润的合法分配。而公司在负债经营情况下发放奖金则是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均不能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不出资的违约行为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
  不出资违约,是指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出资违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部分不出资违约,即出资不足,可能是由于以实物方式出资,而该实物在短时期内价格急剧下跌所致,也可能是估价有误所致;二是全部不出资违约,即出资不能,既可能是由于客观上作为出资的实物或者财产权发生灭失,也可能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出资。
  从客观后果上看,不出资违约与虚假出资都是没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从主观方面看,不出资违约也可能是出于故意。因而不出资违约与虚假出资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客观特征不同。不出资违约表现为只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不积极履行出资义务,而虚假出资行为不仅表现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而且以欺诈手段表明自己已经出资并以此取得公司的股份,成为未出资的股东。(2)主观故意不同。不出资违约在主观上可能是明知应出资而不出资,而虚假出资则不仅是明知应出资而不出资,而且还有意掩饰其不出资行为,造成已出资的假象,具有欺骗的故意和目的。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一般违法行为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一般违法行为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划分标准,要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否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般而言,凡具备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第三条规定的应予追诉的情形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否则,应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看待,只需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民事、行政制裁。
  在我国,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具备条件可以取得企业法人登记的还有:未改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等。从其他企业中抽逃出资的属于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九十六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六条第八项规定,对其他企业中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虚假出资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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