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由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会造成患者的人身伤亡,严重危害公民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从犯罪手段上来考察,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的行为,类似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因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竞合关系。法律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定危险方法,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独立出来单独加以规定,这样,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就是特别法,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普通法,依照法规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器材,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构成特征的,应以特别法即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论处,不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普通法的规定。但是,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的行为并不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构成特征,如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造成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的结果,是积极的直接追求、希望发生的直接故意,就超出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构成范围,而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五、问题研讨
一般来说,销售行为是卖的行为,购买而使用的行为是否是销售行为?一段时期以来,一些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而购买、使用,从而导致医疗事故的事件频频发生,对广大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实践中,这种行为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机构或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主要理由是:第一,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其购买、使用医用器材的行为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与销售医用器材的行为无异。如果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而购买、使用,那么,其主观上就具有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故意,在客观上对人体
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时,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第二,产品质量法有类似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六、法条引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刑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熏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