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摘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杨某无证照加工熟牛肉片,于2008年6月7日,将自己加工、未经卫生检疫的熟牛肉片,从火车站携带上列车叫卖。车上旅客邓某等三人吃了杨卖的牛肉片后不久,出现头昏、呕吐、无力等中毒症状,经送往医院抢救后均脱离危险。医院对中毒旅客呕吐物化验,认定旅客为亚硝酸盐中毒。2008年6月13日,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杨某租住房屋的冰柜内搜出熟牛肉片和熟牛肉块6袋,共10千克。经卫生防疫站检验和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每千克牛肉含亚硝酸盐分别为180毫克和195毫克,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肉制品亚硝酸盐残留量不得超过每千克30毫克的标准。
(二)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证照加工销售熟牛肉片,使多名旅客食用后中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元。
二、罪名特征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一)客体特征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
食品的生产经营关系到亿万人民的身体健康,它是一个特殊的生产经营行业,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进行强制管理。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凡是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侵犯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应看到一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但威胁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直接干扰和破坏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统一管理和控制,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发育和完善。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国家实行食品安全的监督制度,最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确保生产、销售食品的卫生、安全,真正让消费者吃上放心满意的食品。民以食为天,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患,直接威胁着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因此,一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行为,都是对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违犯,同时也不同程度地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二)客观特征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
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前题。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食品安全法》,以及违反《农产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行为人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生产”一词是指人们使用工具来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这是对生产所作的广义的通常解释。本罪“生产”与“销售”并用,则“销售”一词必然对生产的范围起到一种限制,即生产是为了交换而进行的生产,生产出的产品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是要进入市场,进入流通领域,通过销售为众多的消费者服务。这就为本罪所追究的行为界定了一个范围,不是在这个范围内的行为不受本罪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