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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明与匡兴堂、马应勋实施专利合同纠纷、侵犯专利独占实施许可(5)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点击率:

  二、驳回陈昌明对匡兴堂、马应勋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陪审员费200元,共计1000元(陈昌明已预交),由陈昌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洪    
代理审判员 何 岗    
人民陪审员 濮家蔚  

 
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辛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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