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上述区别特征(4),多媒体查询机与自动取款机的差别在于提供的服务功能不同,附件2和10公开了设置自动取款机来提供自动取款功能,而且一般情况下自动取款机本身就带有查询余额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通过服务亭提供更多的信息查询功能容易想到增设多媒体查询机,因此附件2和10中公开自动取款机对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设置多媒体查询机具有技术启示。
对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上述区别特征(5),附件10规定三级防护工程对自动取款装置设报警装置,有条件时可设电视监控,系统应有与公安接警台联网和联络通讯的功能;二级防护工程要求特殊区域的营业厅现金柜台应安装摄像机,实施电视监控,中心控制设备应具有有线、无线两种报警传输方式。因此,附件10实质上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
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上述区别特征(6),附件10中工程技术设计规定报警系统的电源装置应包括永久连接的外部主电源和内部备用电源。采用永久连接的外部主电源和内部备用电源就是为了不间断对报警防护系统供电,因此附件10给出了上述区别特征(6)采用不间断电源连续供电的技术启示。如果需要保持所有的电器全都连续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0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不间断电源对全部所需电器进行供电。
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上述区别特征(7),附件10公开了二级防护工程有条件的营业场所的重点部位应设置入口控制系统,用信息卡的方式对进出该部位的人员进行分级分档管理;一级防护工程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即附件10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7)。
因为附件10是有关《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的国家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提出了应遵循的规范,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综上所述,对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2)至(7),附件10公开了区别特征(5)、(7)以及区别特征(3)中的红外传感器和匪警传感器,对于区别特征(2)、(4)、(6)以及区别特征(3)中的水警传感器和火警传感器都给出了技术启示。
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上述区别特征(1),附件2和10没有公开金融自助服务亭分为服务区和设备区,但是现有的银行包括服务区和设备区,七百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金融自助服务亭是用自动取款机代替银行的工作人员,使储户通过自动取款机自动完成取款操作,因此在现有银行分为服务区和设备区的情况下,为了使储户取款时更安全、舒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金融服务亭时容易想到在附件2所提供自动取款机安全外壳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设供客户使用的服务区,这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
综上可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0国家标准的规定和启示以及现有银行分区的启示,容易得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七百公司强调现有银行不仅包括服务区和设备区,还包括中心控制室和值班室,附件10只对人为不安全因素作出规定,没有考虑自然造成的不安全因素;本案专利只包括服务区和设备区,本案专利不仅考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同时充分考虑用户的安全,是一种具有完善自动控制和远程监控的金融自助服务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10规定银行二级防护工程营业厅现金柜台应安装摄像机,实施电视监控,中心控制设备应具有有线、无线两种报警传输方式,即现有银行也可以通过中心控制设备进行监控,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对人为不安全因素与对自然不安全因素进行防范没有实质性差别,只要根据防范因素不同选择不同的探测器就可以实现;考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的措施完全可以用于保护用户的安全。在附件2和10及现有银行的基础上,增加探测器防范自然不安全因素、增加服务区对用户进行防护,都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七百公司关于本案专利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