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本案专利的创造性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未来北京公司使用附件2、4、6、9和10评价本案专利的创造性,认为附件2公开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建筑部分,附件4公开了遥控摄像机的技术特征,附件6公开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9公开的内容与附件2相同,附件10公开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设备部分或给出了启示。
七百公司对未来北京公司所提附件2、6和9的真实性有异议,对附件10的真实性无异议。附件2、4、6和9是美国专利文献,在国内公共图书馆及专利局等收藏单位能够获得,七百公司针对它们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具体的反对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也进行了查证,对附件2、4、6和9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附件2、4、6、9和10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附件2、4、6和9是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案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案专利的现有技术。附件10是国家标准,其出版日期早于本案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译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七百公司将附件2和9中的“enclosure”译成“封闭体”或“外壳”更为准确;关于附件2权利要求1译文中有争议的内容,即操作者是否能够进入自动取款机的外壳内,根据其说明书附图2和说明书其它部分的描述(如附件2中文译文第5页译文第2段中描述了仅允许授权的操作人员进入自动取款机内),因此七百公司的译文更为准确。因此,本决定以未来北京公司提交的附件2、6和9的中文译文为基础,上述有争议部分以七百公司的翻译为准,对本案专利的创造性进行评述。
(3)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未来北京公司以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用附件2和附件10与公知技术结合,或者用附件9和附件10与公知技术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未来北京公司认为服务区和设备区的划分是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由公知技术堆砌而成,不具备创造性。
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2比较,附件2没有公开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特征:(1)服务亭分成服务区和设备区两个区域;(2)服务亭顶部、底部、设备区侧壁及与服务区之间采用坚韧金属板,服务区侧壁采用透光防弹玻璃;(3)服务区设置匪警传感器和红外感应传感器,设备区设置匪警传感器、红外感应传感器、火警传感器、水警传感器;(4)设备区设置多媒体查询机;(5)设备区设置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与外部控制中心始终保持联络的监控录像装置;(6)设备区设置不间断电源;(7)服务区设有带门禁装置的安全门和从服务区进入设备区的安全门。
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上述区别特征(2),由于本案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金融服务亭的侧壁、顶部和底部采用防弹玻璃或坚韧金属板并未使得金融自助服务亭的形状和构造发生变化,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2.1节的规定,在评价本案专利创造性时对于上述材料特征不予考虑。而且,附件10规定四级防护工程营业柜台应设防弹防护装置,三级防护工程要求对自动取款装置应采用实体防护,这对本案专利金融自助服务亭外壳采用防弹玻璃和坚韧金属板存在技术启示。
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上述区别特征(3),附件10公开了室外周界报警防护系统可采用红外入侵探测器和阻挡式微波探测器等,而且一级防护工程要求入侵探测系统至少应选用二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因此附件10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中的匪警传感器和红外感应传感器,对火警传感器和水警传感器也有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金融自助服务亭的安全性、探测服务亭的火灾或水灾险情,容易想到设置火警传感器和水警传感器。火警传感器和水警传感器与红外传感器及入侵传感器比较只是在功能上有所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探测对象选择相应的探测器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