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黄永海停止侵犯原告宜兴市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ZL00220121。6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黄永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410元,财产保全费1115元,证据保全费500元,合计11025元,由原告负担10025元,被告黄永海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10元,款汇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帐号 398000101040006575515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张良宏
代理审判员 陈贤军
书 记 员 任小明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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