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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博今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商(5)

发布时间:2015-05-10 21:33点击率: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商标侵权纠纷。本案的焦点为:第一、原告第1461611号“OCEANO欧神诺及图形”注册商标是否有必要进行驰名与否的判断以及该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二、如果第一点成立,被告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如果侵权成立,被告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焦点一,即认定驰名商标必要性的问题以及涉案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问题。

首先,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必要性的问题。一方面,在原告指控被告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OCEANO欧神诺及图形”构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下,如果原告所拥有的“OCEANO欧神诺及图形”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则被告使用“OCEANO欧神诺及图形”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原告在诉讼中明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OCEANO欧神诺及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是判断被告是否侵权的关键问题。有鉴于此,则有必要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判断。

其次,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可行性问题,即涉案商标是否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的问题。本院认为,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标驰名与否取决于商标权人对于商标的经营、维护,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事实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可见,确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应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衡量。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涉案第1461611号“OCEANO欧神诺及图形”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0月21日始,原告一直进行持续性的使用,“欧神诺”标识也一直进行不间断的宣传。该注册商标于2005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是原告对于该商标精心经营、积极维护的结果,同时在相关公众更进一步强化“欧神诺”商标与原告之间的惟一联系。本案原告的“欧神诺”商标先后还获得佛山市、广东省的其他荣誉称号,并获得行业协会的充分肯定,这充分反映了有关部门对该商标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里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一种正面评价,也肯定了“欧神诺”商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一种客观存在而不是一种主观推测,对本案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另外,从原告销售网络的分布、销售对象、销售额、纳税情况、行业排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等各方面情况看,欧神诺品牌的瓷砖也已经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在该行业的相关公众中已经形成对该品牌的广泛认知。原告还持续性地投入大量广告,对欧神诺商标以各种形式进行了宣传,宣传方式包括从电视、展览会、户外广告、报刊杂志等形式,其在中央电视台发布广告应认定其宣传范围为我国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在其产品瓷砖上所使用的第1461611号“OCEANO欧神诺及图形”注册商标使用时间已经持续多年,其产品产量、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为产品宣传所进行的广告已经遍及全国范围,并先后多次获得了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正面评价,该商标在客观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因此,本院认定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使用在瓷砖上的第1461611号“OCEANO欧神诺及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关于焦点二,即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被告在其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原告的“OCEANO欧神诺及图形”注册商标,其仅仅是将该商标排列上作了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使用原告驰名商标,给原告的驰名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其侵犯了原告第1461611号“OCEANO欧神诺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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