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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博今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商(4)

发布时间:2015-05-10 21:33点击率:


证据11-1、关于欧神诺OCEANO+图形商标的查询结果;证据11-2、原告商标被侵犯的照片,证明:原告商标已受到众多企业侵犯。

证据12、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碑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明原告商标已受到工商部门的保护。

证据13-1、被告产品包装图片,证据13-2、被告销售发票,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被告博今公司辩称:一、我司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1、我司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商标不同,原告商标图案中中文“欧神诺”字样在图案的右上方,我司使用的商标中“欧神诺”字样在图案的下方,我司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商标不同,不需要征得原告同意,我司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2、我司与原告产品不同,我司产品是渗花釉,是一种陶瓷原料,而原告产品是陶瓷制品,我司在渗花釉上使用不同于原告的商标也不会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二、原告要求我司赔偿人民币30万元没有依据。1、我司与原告的商标、产品均不同,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2、我司自2006年底才开始在渗花釉上使用商标,生产销售时间很短,生产量不大,不会给原告权益造成损害。综上所述,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博今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

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新型建筑材料生产(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国内外销售。佛山市博今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26日,经营范围包括开发、研制、生产、销售陶瓷表面改性剂等。

欧神诺公司于2000年10月21日在第19类商品上注册了 “OCEANO欧神诺及图形”商标,注册号为1461611,使用商品为第19类的砖、建筑用嵌砖、波形瓦、建筑用非金属砖瓦、建筑用非金属墙砖、非金属地板砖、玻璃马赛克、水磨石、瓷砖。同时,原告还在同样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欧神诺”、“OCEANO”二个商标。

欧神诺公司2003年销售额与营业收入为120960万元,所缴国税为215万元;2004年销售额与营业收入为154040万元,所缴国税为132万元;2005年销售额与营业收入为165921万元,所缴国税为352万元;2006年销售额与营业收入178015万元,所缴税收为338万元。

欧神诺公司产品的销售范围在国内包括海南、上海、浙江、广东、广西、北京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国范围内设立144个经销商;在国外包括英国、意大利、希腊、乌克兰、俄罗斯、香港、泰国、孟加拉、巴基斯坦、日本、毛里求斯、澳大利亚、印尼等多个国家;2003年至2005年出口总额达12297231美元。

自2004年起至今,欧神诺公司先后在多种媒体上以各种形式发布广告。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杂志、车身、户外广告、店招广告、展览会等各种形式连续投放资金对“欧神诺”品牌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费共计人民币9005562.73元。

原告近几年先后获得中国建材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证书、广东省优秀新产品、广东省用户满意产品、中国消费者(用户)十大满意品牌、佛山市知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建筑陶瓷知名品牌、国家质量免检证书、行业十大品牌、中国绿色建筑陶瓷推荐证书、绿色环保消费者放心首选品牌、全国建材政府采购首选目标产品、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绿色建材产品证书、2002年国家质量稳定合格产品、广东省用户委员会评价证书等荣誉。

2005年,西安市工商部门对销售假冒“欧神诺”产品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2007年2月1日,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欧神诺牌渗花釉,该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为OCEANO加图形及欧神诺中文字上下组合而成。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1461611号商标相比较,原告第1461611号商标属于组合商标,由英文大写字母“OCEANO”、中文繁体“歐神諾”及橄榄枝图形组成,其中橄榄枝图形位于“OCEANO”字样正下方,“歐神諾”字样位于 “OCEANO”字样右侧上下排列,与“OCEANO” 字样处于同一水平线。被告使用的商标同样由英文大写字母“OCEANO”、中文繁体“歐神諾”及橄榄枝图形组成,橄榄枝图形也位于英文大写字母“OCEANO”下方,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图形的构图看,与原告商标几乎一致,唯一不同的是 “歐神諾”字样位于橄榄枝正下方,但从中文文字、英文字母、图型组合后整体结构看,完全属于模仿原告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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