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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兰桂坊丽人美容有限公司等侵(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33点击率:

兰桂坊公司及其二分公司对材料1、3、材料4中《都市精粹广告》和《城市漫步》的形式要件不持异议;对材料2的关联性、材料4中照片的合法性、材料5的形式要件均持有异议;以名片上的人并非其员工、《北京青年报》上的广告没有其名称为由,对宣传卡片、名片和报纸上的广告予以否认;承认兰桂坊二分公司曾将其门头照片等材料提供给《都市精粹广告》和《城市漫步》杂志社,但提出广告内容由杂志社拟定。

本院对兰桂坊公司及其二分公司不持异议的材料以及其认可的事实予以认定。材料2与本案争议的“良子”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的使用情况有关,本院亦予以认定。兰桂坊公司和兰桂坊二分公司虽就材料4中宣传卡片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且该宣传卡片上标注的名称与兰桂坊二分公司认可的杂志广告内容一样,地点、电话也与该公司工商登记的情况一致,因此本院认定兰桂坊二分公司使用了该宣传卡片。材料4中标明2002年8月6日拍摄的两张照片与杂志广告上兰桂坊二分公司门头照片主要特征相同,但该时间兰桂坊二分公司尚未成立;台联良子公司虽主张拍摄当时是兰桂坊公司在该地经营,但兰桂坊公司登记注册地并不在该地,台联良子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因此本院对该二照片的拍摄时间及台联良子公司的主张均不予采纳。材料4中其他照片可以为材料3和杂志上的广告所印证,兰桂坊公司及其二分公司也没有就其合法性提出相反证据,因此本院认定这些照片反映了兰桂坊二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因兰桂坊公司及其二分公司否认发放名片,并对名片上的人员身份提出异议,而台联良子公司未以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因此本院对名片不予认定。《北京青年报》上的广告刊登在兰桂坊二分公司成立之前,上面没有标注兰桂坊公司的名称,台联良子公司也未以其他证据证明该广告与兰桂坊公司有关,因此本院对该广告不予认定。材料5中的发票是案外人开具的餐费发票,证明该发票来源的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本院对材料5不予采信。

兰桂坊公司提供如下材料:6、工商档案材料,以证明凯猫吉良子公司依法成立,台联良子公司无“足浴”经营范围;7、《授权书》,以证明凯猫吉良子公司授权其使用“良子”字样;8、《合作协议》,以证明其授权兰桂坊二分公司使用“良子”字号。

兰桂坊二分公司提供如下材料:9、《合作协议》(同材料8)及凯猫吉良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与材料6中的相同),以证明经兰桂坊公司授权使用“兰桂坊良子”文字。

台联良子公司以没有公章、凯猫吉良子公司无权转让“良子”名称、兰桂坊公司无权授权兰桂坊二分公司使用“良子”名号为由,对材料7、8提出异议,对其他材料的形式要件不持异议。

本院确认台联良子公司不持异议的材料6、兰桂坊公司及其二分公司共同确认的材料8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鉴于材料7未加盖公章,签字人亦未到庭接受质询,故本院不予认定。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查明如下事实:

“良子”文字(在左)与脚掌图形(在右)组合而成的服务商标由新疆良子健身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1998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分类号为第42类,被核定的服务项目是“按摩、推拿”。1999年1月18日,新疆良子健身有限公司许可台联良子公司独家使用该商标。2002年2月22日,新疆良子健身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台联良子公司所有,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

台联良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于1999年1月1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健身技术开发、浴池服务等服务项目。该公司开业后即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良子”文字和脚掌图形商标。目前,台联良子公司在北京及全国开设有多家经营按摩、足浴、足底按摩等健身服务的加盟店,其加盟店门头牌匾上使用“良子健身”、“良子洗脚”、“良子足浴”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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