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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商标侵权案谈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33点击率:

 

[法院的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华光”及“HUAGUANG”之文字组合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在使用上述文字的同时也使用了其注册商标,因此其使用文字“华光锁具”及“HUAGUANG”的行为,并非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号或者商品名称使用。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华光公司登记成立的时间早于原告上述商标注册的时间,被告华光公司对“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享有企业名称权,被告华光公司有权以合理的形式使用其企业名称及商号,因此被告华光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上使用“华光锁具”及“HUAGUANG”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华光公司称其产品为“华光”牌,显然是将“华光”二字作为其商标使用,而不是作为商号使用,该行为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华光”是被告华光公司的商标,因此被告华光公司在其网页、宣传材料及质量承诺书中称其产品为“华光”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华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华光公司应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由于被告华光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上使用“华光锁具”及“HUAGUANG”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华宝公司作为销售商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宣传材料、质量承诺书以及网页上使用“华光牌”字样;被告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收回并销毁印有“华光牌”字样的宣传材料、质量承诺书,删除http://www.hglocks.com中带有“华光牌”字样的网页并赔偿原告潍坊造锁集团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驳回原告潍坊造锁集团公司对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新华宝五金锁具商店以及对被告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原告的商标权与被告的商号权发生了冲突,商标权和商号权都是需要通过登记才能产生的权利,或者说原被告双方都是通过了合法的途径取得的上述权利,因此国家的法律应当保障原被告双方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但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都认为在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如何公平合理的化解这一冲突是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笔者认为,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首先应当明确发生冲突的两个权利是否存有在先权,必须了解在先权的含义。

WTO的trips协议第16条规定:“商标权不应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效力的可能”,我国商标法第九条也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条中所称的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即在先权。可以看出,无论是trips协议还是我国的商标法均未对在先权予以列举,国际社会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权利:已经受保护的厂商名称权(或者商号权)、已经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专有权、版权、已受保护的地理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品化权及已获得一定市场信誉的商标在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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