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⑩] 参见“力拓案:经济博弈与商业安全”,载《晚霞》2009年第16期。
[11] 参见赵秉志、田宏杰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0页。
[12] 参见徐久生译:《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52~53页。
[13] 参见“侵犯商业秘密罪起刑点偏高?专家建议降低门槛”,载http://www.techweb.com.cn/news/2009-09-01/433878.shtml。
[14]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5条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追诉;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15] 参见“侵犯商业秘密罪起刑点偏高?专家建议降低门槛”,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