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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10)

发布时间:2015-05-22 10:46点击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然而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也可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那么,商业秘密到底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从法律上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呢?
  一、商业秘密概述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均采用了这一定义。
  从商业秘密的概念上,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具有如下特征:
  1.秘密性
  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知悉的信息,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不是指不为一切人所知悉,而是指不为权利人以及相关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知悉。比如企业内部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合作企业等知悉商业秘密,不代表该商业秘密为公众知悉。
  2.价值性
  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以及潜在的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价值性通常是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优势地位的保障,一旦发生侵权,必然导致权利人的利益受损。
  3.信息性
  商业秘密的信息性是指它是商业活动中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其中技术信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的技术方案、诀窍、配方与工艺流程等;经营信息指除技术信息外,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与利益,通常表现为经营手段和经营策略的各种信息,如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4.保密性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障商业秘密不被公众知悉。权利人不仅仅在主观上有保密的意识,还必须实施客观上积极的实施保密措施。可以包括制度措施,如签订保密合同、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等;也包括实际行为措施:如警示行为、加强门卫保卫、限制外人参观生产技术过程、安装监控、派有专人封存和保管有关资料等。这些措施是衡量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重要条件,即是权利人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主张权利的依据,也是权利构成的认定依据,否则权利人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5.实用性
  商业秘密必须是能够在经营中运用的,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客观上具有具体性和确定性的方案或信息。体现为:配方、图样、程序、方法、技术、编辑物、工序、设计等。商业秘密必须能够运用到一定行业,没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抽象的概念、原理、原则,如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方案,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
  (二)商业秘密的价值和保护意义
  许多的商业秘密,包括设计、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等,是公司在激烈的商品竞争社会中保持竞争力、赖以生存,并得以持续发展的真正核心动力,可口可乐的配方就是其中一个显著的例子。享誉全球的饮料---美国的可口可乐,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密,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际上保持着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在美国,一家典型高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在企业市值中所占的比重超过了百分之七十,其中,商业秘密占了很大一部分。然而大多数公司往往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安全预算(如保险支出,安全措施投入等等)投入到所余下百分之三十的有形资产保护中去。即使在公司保护知识产权体系内,相对于商标、专利等较为人们熟知的知识产权来说,商业秘密的保护仍然要薄弱的多。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中国,唯一的区别是要更为严重的多。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企业对专利、商标等的保护逐渐重视,但仍然缺乏或甚至根本没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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