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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制度研究(6)

发布时间:2015-05-22 14:40点击率: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依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注: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页)。由于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等,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中采取何种归责原则,表明了立法者对不同侵权行为的价值判断,也是立法者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强制性的利益分配方案。(注:姚欢庆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和理论的重要核心,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在著作权侵权法律规定及理论不尽完备的情况下,准确地掌握和发挥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功能,尤为重要,民事侵权归责原则,是指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归责,是指以何种根据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是以侵权人的过错还是应以损害结果或是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不同于赔偿原则,前者是解决以何根据承担责任,后者是责任确定后解决怎样进行赔偿问题。
  根据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的基本理论,民事侵权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表现,(注:蒋志培著,论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中国民商法律网》)。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包括著作权侵权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侵权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把过错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而不是把过错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如果降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就不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完全得到补偿或者使受害人形成不当的收入,而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正是由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才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惩罚侵权行为人违法行为这样双重性质.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注:蒋志培著,论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中国民商法律网》)。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一般侵权行为规定的都为过错责任原则,另外,无过错责任原则多适用于高度危险性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本身是合法的,正是为了弥补受害者的损失,才适用了这一原则,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显然谈不上高度危险,虽然它有可能造成很大的损失,而且这些侵权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也非常明显。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功能在于分担、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它已经没有了过错责任的教育、惩戒功能,正如有人指出那样,无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是对侵权责任的教育、制裁等职能的否定,因而不具有侵权责任本来含义(注:王利明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22年版,第17、128、151、77、92页)。对著作权侵要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都忽略了过错责任原则的惩戒、教育功能。而且对具体某种行为是否适用无过错原则法律均是在法律有明文性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的,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并未将无过错原则适用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中,既然法无特殊明文规定,那么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应适用一般的过错归责原则才是符合法律之精神的,不能以法官的意志为转移,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其适用范围。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三个要件:损害事实、过错、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注:马骏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5页)。如缺乏其一,侵权行为是不能成立的。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该主要为过错责任原则和一定条件下的过错推定原则。其中过错推定原则在处理著作权侵权赔偿纠纷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著作权损害赔偿中,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还有待于理论的探讨和法律的明确规定。(注:蒋志培著,论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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