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广东飞乐公司、贵州出版社使用《这样爱你》词曲之时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但其行为客观上未经该歌曲词曲著作财产权人太格印象公司许可,应立即予以停止并向太格印象公司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但对北京太格印象公司要求广东飞乐公司、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广东飞乐公司、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未经北京太格印象公司许可使用歌曲《这样爱你》(又名《老鼠爱大米》)词曲制作录音制品的行为;二、 广东飞乐公司、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赔偿北京太格印象公司经济损失十五万元;三、驳回北京太格印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广东飞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太格印象并未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著作财产权,要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二审审理期间,飞乐公司与杨臣刚共同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新证据(该证据系一审宣判后形成),即(2005)武仲裁字第700号《裁决书》,法院查明: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9月29日受理了本案案外人肖飞与本案原审第三人杨臣刚之间的版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并于2006年1月6日作出(2005)武仲裁字第700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载明:仲裁庭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23日,肖飞与杨臣刚签订《版权转合同》,约定杨臣刚将自行创作的歌曲《这样爱你》(后被更名为《老鼠爱大米》)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歌曲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绝卖给肖飞,肖飞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受让取得《这样爱你》的全部版权即《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17项权利。同日,杨臣刚将歌曲《这样爱你》的手稿交给肖飞,并出具写有“今收到歌曲《这样爱你》转让费伍佰元整”的收条给肖飞。仲裁庭认为肖飞与杨臣刚签订上述《版权转让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合同涉及人身权的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综上,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版权转让合同》部分有效,即歌曲《这样爱你》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歌曲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属于肖飞;《版权转让合同》中涉及人身权的部分无效,即歌曲《这样爱你》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杨臣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仲裁书》为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现并无证据足以推翻该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即2001年12月23日,杨臣刚已经将歌曲《这样爱你》词曲著作权中除涉及人身权以外的所有权利转让给肖飞。杨臣刚于2002年7月13日及2003年3月1日与王虎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时杨臣刚已不再享有歌曲《这样爱你》词曲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该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现王虎没有证据证明该歌曲词曲著作权中财产权的所有人肖飞对该无权处分行为曾经予以追认,王虎无法据上述合同受让该歌曲词曲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因此,王虎于2003年4月30日所作出的书面版权转让声明将歌曲《这样爱你》词曲著作权转让给北京太格印象公司亦属于无权处分。现北京太格印象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该词曲著作权中财产权的所有人肖飞对该无权处分行为曾经予以追认,故北京太格印象公司亦不能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