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 反淡化法律保护
美国联邦和州的商标法都给予著名商标更严格的保护,对商标淡化行为加以法律限制。1947年马萨诸塞州通过第一部商标反淡化法,1996年美国颁布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规定了著名商标的保护和使用原则,以及混淆、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解决了与互联网域名有关的商标淡化问题。
3.3.4 商业秘密保护的特点
在美国,对商业机密的保护属于各州法律调整的范围。各州法律对商业机密的保护较为严格,它禁止用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他人的商业机密,或泄露他人的商业机密,若违反这些条款,商业机密的所有人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他有权获得民事赔偿,以及禁止对方继续使用该商业机密,也有可能要求侵权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律师费用。90年代以来,互联网的广泛利用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美国越来越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996年,美国制定了《联邦商业间谍法》,主要规定盗窃商业信息的刑事责任问题,是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最为严厉的法律。
4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新问题越来越多,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版画对美国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美国极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知识产权法已经成为美国法律制度发展中最活跃的部分。目前,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呈现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4.1 加快立法,扩大保护范围
据统计,自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7月的一年半时间里,共有33个法案、修正案及决议直接或间接地与知识产权有关系。1996年通过了联邦商标淡化法和联邦商业间谍法;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订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以加强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1998年的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9年的美国发明人保护法更是全面加强了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
4.2 不断加重侵权处罚
以前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以经济处罚为主,而现在的版权法、电讯欺诈法、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反电子盗窃法等法律都有重罪处罚内容。其中,联邦商业间谍法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处罚最为严重。与此同时,对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不断加大,如专利侵权适用3倍赔偿制度。
4.3 政府和产业界保持密切合作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直接涉及企业利益,美国企业组成各种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活动,并与国会及行政机关建立了相当密切的关系。例如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代表1300多家版权企业(产值占美国GDP的5%以上),每年向美国贸易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和建议“特别301条款”名单。
同时,美国政府在立法、司法、行政活动中都为企业和产业知识产权组织的参与提供了重要的程序保障和充分的表达机会,成为企业利益的忠实代言人和平衡协调者。例如,美国在软件、电影和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保护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充分听取产业知识产权组织的建议,采取灵活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促进了版权产业的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