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不仅是当今世界创新能力最强并且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其知识产权制度也根据本国科技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企业的发展需要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因此,系统分析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构成、特点和发展趋势,有助于对美国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1 美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体制的特点
1.1 联邦法和州法并存的两级立法体制
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都有知识产权立法权。1789年《宪法》第一条第8款规定:(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对其文字作品和发明享有一定期限的专有权,以促进科学与实用技术的进步。这一条款是专利和版权立法的宪法授权条款。依此,1790年美国制定了联邦专利法和版权法。尽管1870年美国制定了联邦商标法,但直到1879年才根据宪法中的“贸易条款”,获得相应的宪法基础。而商业秘密只有各州的法律保护,没有统一的联邦法。
在两级知识产权法律体制下,联邦有一部商标法,全美50个州也都有自己的商标法,所以美国共有51个商标法;1976年以前,美国联邦版权法对未发表的作品不提供版权保护,而各州普通法却为未发表的作品提供普通法权利的保护。直到1976年美国版权法才废除了二元保护制,为未发表的作品提供建立统一的版权保护。
1.2 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法律结构
美国属于普通法制度的国家。联邦法主要是成文法,辅之以普通法;各州的普通法,一般由判例形成。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判例有解释和创制知识产权法律作用。如近年来美国Netcom、Napster等案的判决对解释和创制版权法起到了重要作用;生物技术、计算机软件与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的确定以相关判决为依据;Festo案的判决直接影响了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美国知识产权判例有效地解决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扩展和创造了知识产权法律的内涵和外延,及时高效地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因此,判例制度提高了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灵活性。
1.3 以巡回上诉法院为核心的司法体制
美国的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涉及联邦法律的问题,只能由联邦法院审理。在联邦法院系统,最高法院下设13个巡回上诉法院,其中1-11号为区域性法院,12号为华盛顿特区上诉法院,13号为专门化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由于知识产权法以联邦法为主,因此联邦法院系统具有更多的司法管辖权。一般案件先由联邦地方法院一审,对判决不服可上诉到巡回上诉法院,还可以进一步上诉至最高法院。由于最高法院只对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案件才会受理,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根据1982年联邦法院改进法,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专利诉讼具有排他性的上诉管辖权。专门化的专利司法体制大大减少了美国专利保护中的司法冲突,使专利司法、行政机关对专利法的解释与实施趋于标准化、一致性和确定性,因此极大地加强了美国专利法律保护的稳定性。与此相似,纽约的第2巡回上诉法院和加州的第9巡回上诉法院在版权方面的判决影响较大,因为这两个地方为高技术和版权产业密集区,相关的版权案件较多。联邦和各州法院系统均有商标司法管辖权,但相对而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哥伦比亚地区的上诉法院、美国巡回上诉法院关于商标权的判决更具有权威性。由于商业秘密没有联邦法,有关商业秘密的案件通常由州法院上诉解决。
2 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的构成
2.1 美国专利商标局
美国专利商标局隶属于联邦商务部,主要负责专利和商标的行政管理,包括接受专利和商标的申请,对专利申请的审核、授权以及专利文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