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美国专利商标局已进行机构改革,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目的是通过市场推动来提高专利和商标审查服务工作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21世纪战略计划”,其发展方向是确保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全球经济发展,鼓励创新投资,强化企业家精神,并改善每个人的生活质量。为此,专利商标局的工作目标是:(1)提高专利和商标的审查质量,缩短审查期;(2)积极加强电子化建设;(3)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发展与完善。2.2 美国版权办公室
美国版权办公室隶属于国会图书馆,主要职责是执行版权法及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并就版权的法规和政策对国会、法院及行政部门提高咨询。具体工作内容是进行版权的申请、登记和审核。版权办公室在对申请登记的作品进行形式审查后,颁发注册证书。
为适应数字化版权保护的要求,美国版权办公室制定了2002年-2006年战略规划。根据战略计划,版权办公室将积极推动管理程序的重组,减少有形出版物的交接,主要采取电子化方式进行版权登记和管理;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建立新型综合化版权办公室,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处理,为美国国会和政府部分提供版权管理数据和政策建议。
2.3 美国贸易代表署
该部门机构负责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贸易谈判和“特别301条款”的执行,对推动其它国家加强美国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贸易代表署每年根据产业界要求公布“特别301条款”名单,确定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方面有问题的国家,并有权采取有效的贸易报复措施。即使在TRIPS协议达成之后,美国贸易代表署仍利用“特别301条款”的双边措施,迫使其它国家加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如2002年5月公布的美国“特别301条款”名单就包括了49个国家和地区。
2.4 美国贸易委员会和海关
美国贸易委员会和海关负责对国外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进口和销售的审查,并采取有效的边境措施。根据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如国外企业进口商品侵害了美国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受害人可以向贸易委员会提出控告。国际贸易委员会经过调查核实后,可以发出强制排除令或禁止进口令,由海关采取相应措施扣押知识产权侵权产品。
3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特点
3.1 专利法的特点
美国最早的专利法制定于1790年,后来又分别于1793年、1836年、1870年和1952年重新制定,现行的专利法是1952年颁布的,保护的范围为发明专利和工业设计专利两种。半个世纪以来为适应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美国又在1952年专利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修改和补充。特别是TRIPS协议达成之后,美国在1995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相应修改,1999年又颁布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与TRIPS协议进一步接轨。
3.1.1 先发明制度
美国特别注重对发明者权益的专利保护,为此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获取的先发明制度,即发明者有获得专利保护的优先权,即使一项发明已获得了专利权,在一定的期限内如果有人能提出发明在先的证据,仍可向美国专利局专利权审查机构提出专利权的重新审查,如证据充分,则可以使对方专利权无效,而先发明者获得专利权。先发明制度不仅保护了首先做出技术发明的个人和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而且促进了美国企业建立严格的技术信息登记和管理制度。
3.1.2 宽限期制度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发明者在其公开发明以前提出专利申请。然而,美国专利法规定了1年的宽限期,即如果这项发明在其第一次使用或发表的1年之内,都可以申请专利。宽限期制度也充分体现了美国专利法对发明人权益的保护。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一个外国发明者,也可以在他的发明公开以后12个月内向美国提出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