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本财阀式家族制企业向法人企业形态的转化
与英、美“自发式”的企业演进道路不同,日本家族制企业向法人企业的演进过程带有强烈的政府主导下的“自为式”色彩。
1.战前家族制财阀企业的建立和发展
早在日本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前,家族制企业就广泛存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时期的明治政府,实行快速推进工业化的重商主义政策,大力扩展本国民族工业资本,从而刺激了家族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当时的日本努力效仿西方国家来建立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同时又能有选择地灵活运用已在西方自由放任经济思想,对亚当·斯密政府不干预经济活动的自由化主张给予有节制的扬弃。明治维新后的日本政府,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近代市场制度和市场体系,形成国内统一的大市场;同时,明治政府还采取相应措施扶助家族企业的规模化发展,如实施财政倾斜政策、低价转让官营企业等。在政府的积极干预和当时的战时经济体制下,日本的家族企业依靠国家力量,在规模上迅速膨胀,在经营领域上实现多元化,于是在战前出现了一种能在跨行业领域发挥重要影响的寡头式家族企业形态———财阀。这个时期的财阀企业通常以家族合伙制组织形式的公司为中心,通过持有股份控制一些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银行、贸易公司及制造和矿冶企业等股份公司,这些公司通常还拥有一些规模更小的下游企业。适应于带有强烈国家资本主义色彩的日本经济体制的需要,也由于封建传统的影响,整个财阀企业集团的管理结构通常
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集权化的垂直统治的家族康采恩或家族卡特尔形态。以今天的眼光看,日本的财阀企业是一种带有鲜明民族(或曰国情)特色的企业组织形态,是资本主义经济原理与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
2.战后法人企业形态的建立
由于与政府的积极结合,在战前财阀企业既推动了日本的富国强民,也成为军国主义和维持封建残余的帮凶。有鉴于此,战后独占日本的美国以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部的名义实行了“解散财阀”等三大民主化改革。改革使用法律化手段,不仅通过分割企业和分散股权,从企业规模和股权集中度上来限制家族垄断,而且通过解除财阀企业家族领导人职务和严格限制其再任职,从人事关系上彻底破除财阀家族的统制体系。改革的结果,达到了动摇财阀式家族制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的目的,为法人企业形态的建立和发展创造了优越的社会环境。更为重要的是,改革适时造就了一代新型企业家,他们拥有现代经营意识和经营才华,勇于冲破家族制,成为建立法人企业的主导力量。新崛起的企业家,在企业体制上完全摒弃了以家族为中心的僵化体制,在管理方式上突破垂直的封闭统制,在营销方式上突破了家族卡特尔的族内运作体制。因而,战后法人企业形态明显带有社会化、公开化的现代企业特征;但同时,尽管实现了管理者的非家族化,日本的现代企业在管理上仍带有鲜明的民族传统特色,在一定程度上仍保留了类家族式的管理,如世所熟知的“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制”、“企业内福利”等。
四、英、美、日家族制企业治理模式变迁的启示
1.家族制企业存在的合理性
虽然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家族制企业未必是过时、低效率的。作为一种历史产物,只要催生家族制企业的特定社会环境还存在,家族制治理模式就仍有其合理性。从经济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家族制企业一般都是企业的主要组织形态,并对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市场不成熟、规则不健全、信息不完备,特别是信任制度欠缺时,家族关系作为一种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廉价组织资源,能较好地弥补市场缺陷。家族制企业治理模式可以有效利用社会资本,实现创业所需的金融资本、人力资本的集中,家族成员之间比较容易建立共同的利益和目标,从而更易进行合作,达到更高的决策效率,在社会上通常也有更高的信誉优势(尤其对于定位为区域化发展的企业而言)。其中特别重要的是,由家族成员为主要管理人员的家族企业强调关系治理,在某种程度上是以“非正式的治理机制”代替“正式的契约式治理机制”,这使得家族企业在特殊的条件下可发展出正式契约关系所不具有的忠诚与效率。简而言之,在特定条件下,家族成员及其之间的忠诚信任关系作为一种节约交易成本的资源进入,家族伦理约束简化了企业的监督和激励机制,这时家族企业就能成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