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秘密立法中设定侵权法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注意到商业秘密保护法中设定的法律责任与国际社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接轨;二是应对侵权法律责任作集中统一的规定,注意与现行相关立法规定的协调和配套;三是设定法律责任应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将流于形式。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律系)*
注:
〔1〕参见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诸问题》, 《知识产权》,1995.5.第6—9页
〔2〕同〔1〕
〔3〕参见《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3年8月第1版,第212—214页
〔4 〕参见郑健《泄漏商业秘密的立法思考》, 《广东法学》,1993.6.第43页
〔5〕参见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册,第274页
〔6〕同〔5〕,第322页
〔7〕参见陈昌拍编著《国际知识产权贸易》, 东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3月第1版第196页。
〔8〕同〔3〕
〔9〕同〔3〕
〔10〕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