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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立法若干问题探析(4)

发布时间:2015-05-29 09:39点击率:

  第三,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诉讼案件时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以免在出示当事人的证据时造成泄露或被任意使用。国外立法中有专门的条款对此进行具体规定,美国《统一工商秘密法案》第5 条规定:“在根据本法的诉讼中,法院应以合理的方法为被告称的工商秘密保密,包括……”〔7〕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民事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在商业秘密立法中,应当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两个方面考虑,来设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设定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法律责任之前,我们有必要考察一下国外的立法状况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
  (一)国外对商业秘密侵权法律责任的立法规定
  随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世界许多国家为了保护公平竞争、加速科技发展、都在立法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责任类型:
  第一,通过民法保护,将商业秘密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例如,在日本,根据民法典中一般侵权行为及其补偿的条款,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就商业秘密被不正当使用而遭受的损失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损失。法国、德国、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的民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英国拟议中的《保护秘密权利法(草案)》,对侵犯秘密权利的行为,将分两种情况予以救济:①对已发生的侵权,法院将按照新法判侵权人将侵权所获取的利润交付权利人,此外,法院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酌定侵权人应付多少“精神损失”的赔偿责任;②对可能发生的侵权,法院有权下达暂时禁令或永久禁令,也可以要求可能侵权的人预付使用费,并确定他今后可以使用的范围,还可以命令可能侵权的人交出为侵权活动准备的物质材料。〔8〕
  第二,通过竞争法保护,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归为不正当的交易行为,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5项规定:“以胁迫、利诱或其他不正当方法, 获取他事项之产销机密、交易相对人资料或其他有关技术秘密之行为。”并在第36条规定:“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命其停止其行为而不停止者,处行为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0 万以下罚金”。并且受害人还可依据本法第五条关于损害的规定,请求补偿或额外赔偿,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
  第三,通过刑法保护,即设立泄漏企业秘密或泄密罪,追究侵权者刑事责任。在立法体例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把泄漏商业秘密视为侵害私人秘密权的行为;另一种则是把泄漏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一种妨碍秘密的行为,这是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如法国《刑法典》第418 条在“侵犯工业秘密”一项中规定,任何董事、职员或工厂工人向外国人或侨居国外的法国国民传递或企图传递其受雇工厂的秘密者,应处以2—5年的徒刑,并处以1800至7200法郎的罚金……凡将上述秘密传递与居住法国的法国国民者,应处以3个月至2年的徒刑,并处以500至1800 法郎的罚金。墨西哥、哥伦比亚等国的刑法典也都规定了非法泄露商业秘密为非法,并将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9〕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侵权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商业秘密侵权法律责任作集中统一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列举了四种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1、以盗窃、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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