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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法律思考(6)

发布时间:2015-05-29 11:25点击率:

  在中国“反腐”史上把打击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国家反腐工作的重点还是第一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经营者特别是医药行业的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甚至非法利润,在商业活动中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办法促成交易的实现。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医疗器械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这种行为不仅妨害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极易引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侵蚀国家的执政基础。因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治理商业贿赂,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与惩治腐败、推进国家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 商业贿赂的特征、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一)商业贿赂的特征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2.目的明确化。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3.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也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所谓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账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侵犯客体复杂化。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二)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1. 财务手段:有不同的表现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直接付现金或者实物的,如浙江省医药工业公司为了在安徽市场销售其经销的药品盐酸表柔比星针剂,于2005年,按照医生所开具该药处方量,按每支6元的标准,向安徽市场有关医院的临床医生给付现金。第二种方式,就是假用一些赞助费、宣传费、广告费、科研费、临床费、院庆费等等这些项目的名义,然后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如浙江大佳医疗器械公司为了促进在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销售该公司经销的医疗器械向医院支付赞助费2500元。这种现象也是属于违法的,在于以其他合法的形式为名,实际上是行贿,并不是从事合法行为。第三种方式是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或者用红票冲帐的方式给对方好处。比如餐票,不能够在某一笔药品购销的交易当中体现的一些票据和费用的,结果你纳入到这笔交易费相抵了,这是具体交易当中为对方报各种票据和各种费用,这也属于间接的给对方好处。同样用红票冲帐的方式也是不允许的,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红票是用来改错帐的,现在我们发现有很多的经营者把红票拿来抵帐,为什么抵帐,因为这笔帐要作平,将来不平了个人承担也不合适,所以用红票来冲掉。第四种方式是其他手段,如为实权人物子女安排出国和工作,以及和实权人物自己私下开办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行贿,以及提高实权人物的医疗技术等级来促进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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