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罚则)
构成下列各项之一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及三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一、以不正当目的为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项所列之不正当竞争行为者;
二、在商品或服务,或者其广告,或者在交易使用的文书或信函上,对产品的产地、品质、内容、制造方法、用途或数量,或者对服务的性质、内容、用途、数量,作引人误认的虚假表示者(前项规定者除外)。
三、违反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者。
第十四条(两罚规定)
法人的代表人或者法人个人的代理人、受雇人及其他从业者,在有关该法人的或者个人的业务中,违反前条行为的,除处罚行为者外,对该法人科以一亿日元以下的罚金刑,对该个人科以前条规定的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