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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市美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9 14:18点击率:

  被上诉人华盖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GETTY公司在其中文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刊出了Photographer’sChoice品牌图片一张,该图片的编号为83538409,标题为“SleepingtoddlerarmsraisedupwithaTeddybear”,摄影师为La××en××Mo××eret,授权许可类型为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图片RM,版权所有为1995-2013。该图片左上角标注“gettyimages?”水印,其版权申明处载明:“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GettyImages,Inc.在给华盖公司的授权书附件A中载明了授权的图片品牌,其中包括Photographer’sChoice品牌。
  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华盖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本案,请求法院判令: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微博使用的侵权图片;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3、赔偿原告律师费支出3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案二审主要的争议焦点为:1、GettyImages,Inc.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2、上诉人美亚公司对涉案图片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使用;3、上诉人美亚公司追加当事人申请是否成立。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华盖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直接在images.cn网站上展示,images.cn网站相关声明表明GettyImages,Inc.公司对涉案相关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GettyImages,Inc.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美亚公司对GettyImages,Inc.公司是否具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提出质疑,因华盖公司已就其权属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且具有合理性,美亚公司未提交足够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美亚公司提出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GettyImages,Inc.向华盖公司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GettyImages,Inc.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附件A中显示有Photographer’sChoice品牌。同时,GettyImages,Inc.在其网站上刊登的编号为83538409的图片明确标明其品牌为Photographer’sChoice。本院认为,GettyImages,Inc.对华盖公司的授权中包括涉案图片。美亚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
  针对争议焦点二,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作品合理使用情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作品法定许可情形。合理使用的目的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法定许可主要出于公共利益、市场公平角度考虑,本案美亚公司对涉案图片的使用既不是出于非营利的教育目的也非公共利益、市场公平考虑,而是属于商业性目的使用,故美亚公司对涉案图片的使用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情形,美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三,美亚公司虽然与案外人果然公司签订了《美亚实业微博与微信运营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但是该合同的效力具有相对性,且华盖公司也明确放弃在本案中对案外人果然公司主张权利,故美亚公司与案外人某某广告公司的纠纷可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原审法院驳回了美亚公司的该项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美亚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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