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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对抗房屋产权登记?(1)

发布时间:2015-05-12 10:22点击率:6187
答:这则案例原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本案中,夫妻婚内通过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双方未离婚,也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之后,夫意外死亡,夫与前妻之女主张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支持了其请求;妻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三中院二审判决认为“该婚内协议因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妻作为事实物权人,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不动产登记生效的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支持了上诉请求、确认该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屋为妻子所有。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原告:唐某。(死者与前妻之女)
被告:李某某。(死者之现妻)
被告:唐某乙。(死者与现妻之子)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唐某乙之母),48岁。(死者之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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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唐某乙发生法定继承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唐某诉称:唐某甲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猝死,未留下遗嘱。名下财产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二十三号财富中心某房屋(以下简称财富中心房屋)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轿车等。唐某甲的继承人是配偶李某某及子女唐某、唐某乙。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唐某、唐某乙、李某某共同依法继承唐某甲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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