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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使用原公司图纸牟利,济南中院认定设计图纸构成商业秘密并依法严惩

发布时间:2025-12-19 09:47点击率:3829

近日,济南法院通报一则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告人刘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约定,使用原公司的保密设计图纸进行生产经营,给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5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设计图纸因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的价值性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保密性,依法属于商业秘密。刘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案情介绍,被告人刘某系某公司原职工,离职后自己成立公司,违反之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和要求,使用了之前公司的相关商业秘密。经计算,刘某的行为给之前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50余万元。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历任某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等领导职务,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有条件接触到采取保密措施的相关图纸,刘某在明知该图纸系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而不予对外公开的情况下,仍然违反保密要求,使用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刘某给之前公司造成损失数额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方面表示,保护商业秘密既是全链条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环节,也是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举措。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案件定性的首要前提。如果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的载体为设计图纸,技术信息则与设计图纸具有统一性,承载了技术信息的设计图纸不为公众所知悉,生产的产品进入市场后不能通过公开使用或简单观察测绘得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为其采取了保密措施,该技术信息则应依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本案的成功处理,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复杂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认定问题提供了裁判标准,有效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维护了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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