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法院通报一则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告人刘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约定,使用原公司的保密设计图纸进行生产经营,给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5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设计图纸因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的价值性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保密性,依法属于商业秘密。刘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案情介绍,被告人刘某系某公司原职工,离职后自己成立公司,违反之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和要求,使用了之前公司的相关商业秘密。经计算,刘某的行为给之前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50余万元。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历任某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等领导职务,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有条件接触到采取保密措施的相关图纸,刘某在明知该图纸系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而不予对外公开的情况下,仍然违反保密要求,使用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刘某给之前公司造成损失数额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