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给予了云阳某商贸公司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来,2009年4月的时候该商贸公司因业务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云阳县某广告经营部业主联系为当事人制作了一块招牌广告,内容包含"国家免检产品"字样。5月份的时候云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了该广告牌的问题,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云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但是一直到5月22日工商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当事人仍未做出修改。 早在2008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废止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免检制度已不复存在,经营者在经营中不能再宣传产品"国家免检"字样的内容。但本案当事人仍在广告中使用"国家免检产品"字样的内容,且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情况下未及时予以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 鉴于本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认识错误、积极配合,主动清除广告中虚假的文字标注消除了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云阳工商局最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三峡都市报 记者 杜弋 通讯员 贾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