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动态 知识 典型案例 反间谍 判决文书 优秀文章
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国外知识产权保护 > 动态 >

海能达:商业秘密案一审宣判 法学专家表示双方或达成和解(3)

发布时间:2020-03-09 15:44点击率:

  “该案中,尽管原告在第36类服务上有注册商标,但其注册商标是在一审诉讼期间取得的,不能涵盖这些注册商标取得之前的被控侵权行为。对于在第36类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取得之前的被控侵权行为,原告就只能通过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的驰名商标来进行跨类保护。因此,广东高院认定原告第14类商品上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进行跨类保护,充分体现了我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因需认定原则。此外,损害赔偿是商标侵权的重要救济形式。不管是按被告损失还是按原告获利进行计算,损害赔偿均要和商标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该案中,尽管原告举证被告与商标侵权有关行为销售收入达6亿元,但却并未举证该销售收入及其利润与商标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二审判决结合被告侵权行为性质、获利、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按法定最高额300万元作为赔偿金额,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给予知名品牌较充分的保护,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严格保护’与‘比例协调’司法政策的真正内涵。”王太平说。

商业秘密网微信公众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