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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商业秘密案一审宣判 法学专家表示双方或达成和解(2)

发布时间:2020-03-09 15:44点击率:

  终审判赔300万元

  宝格丽公司、德思勤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高院。宝格丽公司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原审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40万余元。德思勤公司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宝格丽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诉讼期间,宝格丽公司先后获得在第36类“不动产服务”上的4个注册商标,故原审三被告在该案诉讼前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侵犯诉讼期间注册的4个注册商标权。但是,由于宝格丽公司在一审中既主张认定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又主张被诉行为对相关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侵权,故仍有必要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并据此判定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责任。因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宝格丽”等商标,经过原审原告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德思勤三公司使用与涉案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侵犯了宝格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就判赔金额的确定,法院考虑到两方面因素,一是涉案商标的商誉、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主观恶意、权利人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故在原有基础上大幅提升了判赔金额;二是跨类保护情况下驰名商标在被诉商品房开发销售中利润贡献率的限度、对涉案商标的使用程度以及跨类的联系程度等,不能仅因商标驰名或商品房开发销售获利较多而必然获得巨额赔偿。据此,确定按法定最高额300万元作为赔偿金额。

  综上,广东高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致歉,赔偿宝格丽公司、宝格丽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10万元。

  认定驰名的必要性

  对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太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是商标中“金字招牌”,是最有价值的商标。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商标就是市场,拥有驰名商标的商品往往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的市场地位。同时,在消费社会,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已经不仅仅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红娘”,而是本身即具有非常大的价值,至少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摇身一变为“莺莺”,成为消费者标榜自我身份的重要工具和途径。

  正是由于驰名商标的巨大价值,现代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尤其是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跨越其原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之外的保护。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只要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认定采用因需认定原则,即只有因处理商标侵权、商标注册争议等商标纠纷的需要才需要认定驰名商标,同时需要满足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其他条件,即在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混淆性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原告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才需要对原告的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现实中也存在着一种特殊情况,即原告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有注册商标,在其他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具有注册的驰名商标。此时,理论上,无论是援引与被控侵权行为发生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同的注册商标还是其他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的驰名商标,原告均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过,由于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的混淆侵权判断更为简单确定,且由于目前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认定采用因需认定原则等比较克制的态度,法院原则上不会通过认定驰名商标而运用跨类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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