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
离婚律师: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形9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离婚律师: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此种情形下,以认定为共同共有为宜。
情形10
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
离婚律师: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
案例:夫妻离婚 婆婆索要购房借款12万
由于在儿子儿媳婚前购买的商品房里出了钱,65岁尹婆婆在小两口离婚后将他们告上法庭,向儿子小强、前儿媳小丽索要当初的各项借款与利息。近日,巴南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小强归还母亲首付款12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尹婆婆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小强和小丽在2012年7月登记结婚,去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夫妻共同财产按揭房一套及室内家具、家电归小强所有,按揭款由小强偿还;小强一次性给付小丽18万元。
去年2月,尹婆婆诉至法院,称儿子结婚前买这套房时,向自己借了12万余元,自己是通过银行将这笔款转给了开发商;儿子儿媳装修房屋时还向自己借了4万元;当初儿媳小丽说要偿还外债,还向自己借过1.8万元。她要求儿子和前儿媳共同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