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食品生产、销售者“假一赔十”的制度。网络电商平台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媒介,法律也赋予该主体以特定的义务。
从行为上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网络平台一定程度上的审查义务。如果在明知茅台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情况下,仍放任销售者销售,则可能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据此主张平台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索赔过程中,不论平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平台拒不提供销售者信息的,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直接向平台索赔。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冰洁律师认为:
——唯品会及供应商面临刑事法律后果
不管是从唯品会的商业模式还是唯品会的平台服务协议,都显示唯品会与品牌供应商或其授权的经销商之间是经营合作的供货关系,唯品会以自身名义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并对商品拥有不时的调价权。
可见在此次的销售假茅台事件中,唯品会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起相应责任,包括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假一赔十的法律后果,以及唯品会、供应商面临的刑事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