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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霸王油”的行为如何定性(2)

发布时间:2015-12-21 10:44点击率:

  本案中,李培峰在加油站为集装箱卡车加油后,为逃避支付油费,多次乘被害单位员工不备驾车驶离加油站,该行为在客观上不具有秘密性,能够为被害单位的员工即时发现,故不能被认定为盗窃罪。

  (二)“加霸王油”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行为过程一般包括: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一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一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一行为人取得财物。有意见认为,本案中李培峰虚构了付钱意思的事实或者隐瞒了不想付油钱的真相,使被害单位的员工陷入错误认识,将油交与其处分,其占有被害单位财物后逃离,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此种意见不能成立。

  1.在“加霸王油”情形下,行为人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行为人加油但不想付钱的意图是一种主观意识状态,那种认为这种加油不想付钱的意图属于事实或真相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真相是指事物的真实面貌,它们都是事情或事物的客观存在状态。本案中,李培峰加油但不想付钱的意图是一种主观意识活动,不属于事实或真相。

  2.在“加霸王油”情形下,被害单位的员工并未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区分诈骗罪和其他侵财犯罪的重要标准是看“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①而“交给”行为不能与“交付(处分)”行为混为一谈,“交出”并不等于失控。本案中,被害单位员工将油加入被告人的油箱,并非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只是依照惯例先加油再收款。从主观上看,被害人没有放弃财物的意思表示;从客观上看,虽然油已经在被告人的油箱,但如果行为人不支付对价,被害人可以随时追索并恢复对财物的直接控制,其并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和支配力。

  3.在“加霸王油”情形下,被告人并未取得财物。刑法中的取得并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中的占有。加油之后,根据民法上占有的观念,其已经占有了该财物,但从行使效力上看,其并未取得对该财物占有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在行为人支付对价之前,被害单位仍然保持着对该财物的控制,因此不能认为行为人已经取得了财物。

  基于上述三点,本案李在加油站为卡车加油后,为逃避支付油费,多次乘被害单位财物管理人不备驾车驶离加油站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三)“加霸王油”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区分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侵财犯罪的关键在于非法改变财物合法占有状态行为的性质,而不在于之前手段行为的性质。“非法改变财物合法占有状态的行为”是直接侵害犯罪客体的危害行为,也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依此确定侵财犯罪的罪名有利于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本案“加霸王油”行为中,“非法改变财物合法占有状态的行为”不是被害单位为李培峰加油的行为,而是李乘被害单位员工不备驾车驶离加油站的行为。从刑法意义上讲,被害单位的员工为李加油的行为并未改变油品的合法占有状态,在李驾车驶离之后,被害单位才彻底丧失对油品的控制,李才完全取得对油品占有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因此,应当、以李乘被害单位员工不备驾车驶离加油站的行为作为认定其罪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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