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赵纵洋认为,公众号作为录音的制作者享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邻接权。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确切来说是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也就是说,录音录像制作者有权利阻止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自己的录音录像制品。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为你读诗”APP存在将“为你读诗”公众号发布的读诗音频转移到自己的客户端之中的行为。“这实际上是把音频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制作成多一份上传,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听这些音频,在不存在法定事由(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侵犯了公众号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赵纵洋称。
说到邻接权,赵纵洋告诉记者,为“为你读诗”公众号录制诗歌的特邀嘉宾,作为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如果嘉宾认为自己的复制权受到了侵害,也可向为你读诗APP公司主张。”
“为你读诗”公众号尽管最终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也只能在被侵权之后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能否寻找一个事前予以保护的办法,对运营商来说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并且,对于不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达不到“知名商品”标准的其他公众号,又应该如何保护呢?赵纵洋认为,微信公众号如果想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申请注册商标是关键,将公众号注册为商标还能防止企业以相同的名称注册。
但如前文所述,“为你读诗”直接表明了该公众号的核心服务——为订阅者读诗,所以很难注册为商标。“如果该名称经过长期使用而被消费者认可,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像‘两面针’牙膏、‘草珊瑚’含片就是例子。”同时,赵纵洋提醒说,在给微信公众号命名的时候,应当尽量避免使用那些没有显著性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