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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读诗”公众号胜诉 专家:注册商标可保护公众号(3)

发布时间:2015-12-18 15:05点击率:

  “为你读诗”是否构成特有名称

  “即使是知名商品,如果其名称缺乏显著性,无法起到识别作用,无法实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也是不允许任何人垄断的。本案中一个焦点是,‘为你读诗’作为知名商品,其名称是否构成特有名称,即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林子英法官认为,从其名称上看,“为你读诗”虽然是短句,但在“为你读诗”公众号使用该名称前,并无其他经营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或其他移动平台的方式以该名称提供类似服务,可见其并非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读诗”二字不具有显著性,但“为你读诗”的组合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且经过尚客圈公司的持续使用,更具有了较强的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

  梁宏刚律师不这么认为,他告诉记者,“为你读诗”属于常见短语,为分享诗作的活动冠名,人们很容易想到的短语就是“为你读诗”。央视、腾讯网主办的活动中,都使用过这一名称,学校、广播电台也不例外。“我的委托人的公司还曾以‘为你读诗’为名申请注册商标,结果被国家商标总局以‘不具有显著性’驳回,这是这个名称不具有显著性最好的佐证。”梁宏刚说。

  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莫炳章律师告诉记者:“像‘照明’牌灯泡、‘果蔬’牌饮料这些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是不能被部分人垄断的,否则将会造成权利人和公众利益的失衡。”

  莫炳章律师认为,“为你读诗”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和用途,难以称得上“特有名称”,原告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为你读诗”这个名称。“虽然本案中‘为你读诗’不是商标,但‘举重以明轻’,如果连注册商标都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非注册商标更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不过,莫炳章律师提醒记者,本案中如果被告不仅使用了原告的名称,也使用了原告的版面、界面、介绍等,这些版面、界面、介绍可以构成“特有装潢”。所以,即使“为你读诗”这个名字没有构成“特有名称”,但“为你读诗”APP仍有可能因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约束。

  公众号的“声音”还受邻接权保护

  除了“为你读诗”这个名称以外,像“为你读诗”这种以声音为主要推送内容的微信公众号,还享有什么其他的权利呢?腾讯公司法务赵纵洋告诉记者,“首先无法寻求著作权保护,因为诗歌朗读不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性条件。作者需要投入智力劳动,将自己的心血、构思融入进去,这样形成的表达形式才称得上是作品。‘为你读诗’公众号内的音频是由朗读者朗读诗作,公司录制而产生的,不具有独创性,一般不认为是作品。”赵纵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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