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该案例的审理思路,对出借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应视为出借人尚未完成对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事实的举证,应由其继续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作者单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